20A防爆綜合磁力啟動器價格
BQC53防爆磁力起動器適用范圍
1.適用于**性氣體環境1區、2區危險場所;
2.適用于IIA、IIB、IIC級**性氣體環境;
3.適用于可燃性粉塵環境20區、21區、22區;
4.適用于溫度組別為T1—T6的環境;
5.適用于石油石化、化工、釀酒、醫藥、油漆、紡織、印染、設施等**性危險環境;
BQC53防爆磁力起動器產品特點
1.本產品外殼采用鋼板焊接或鋁合金壓鑄成型,表面經高速拋丸后粉末靜電噴塑顏色色,外形美觀;
2.30KW以上為鋼板焊接隔爆型防爆結構,30KW以下采用鋁合金壓鑄成型復合型結構;
3.內裝斷路器,交流接觸器和熱過載繼電器、時間繼電器、互感器、開關、按鈕等,通過操作防爆客體外的開關,按鈕實現起動,停止;
4.具有過載、短路、缺相、失壓、等保護功能,還可增加漏電保護功能;
5.所有緊固件均采用抗強腐蝕的304不銹鋼材質;
6.布線方式,鋼管或電纜、防爆軟管均可;
7.可根據用戶要求特殊定制;
BQC53防爆磁力起動器 防爆電磁起動器廠家及價格
BQC53防爆磁力起動器4 要求
4.1 起動器應符合本企業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的程序由國家認可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審查合格的圖樣和企業標準進行制造,并應在取得檢驗部門發放的“防爆合格證” 后,方可生產。
4.2 正常工作條件 符合本企業標準的起動器,應在下列條件下能夠可靠工作:
a) 安裝地點的海拔不超過2000m;
b) 周圍空氣溫度為-20℃~+40℃,且24h內的平均溫度值不超過+35℃;
c) 安裝地點的Z高溫度為+40℃時,空氣相對濕度不超過50%;在較低的溫度下允許有較高的相對濕度;
d) 與垂直面的安裝傾斜度不超過5°;
e) 在無劇烈振動、沖擊及搖動的地方;
f) 在Ⅱ類含有爆炸性氣體環境場所;
g) 在無滴水及其它液體浸入的地方;
h) 污染等級為3級;
i) 安裝類別為:Ⅱ、Ⅲ類。
易近部件 | 溫升 K |
金屬 | 15 |
非金屬 | 25 |
項號 | 過電流/整定電流 | 三相保護動作時間 | 試驗條件 | 周圍空氣溫度℃ |
1 | 1.05 | >2h | 冷態開始 | 20±5 |
2 | 1.2 | ≤2h | 熱態開始 | |
3 | 1.5 | <3min(≤63A)<4min(≥63A) | 熱態開始 | |
4 | 6 | >5S | 冷態開始 |
表5斷相保護性能
4.4.5 起動器的外殼應承受7J、透明件應承受4J沖擊能量的沖擊試驗,不得損壞和發生影響防爆性能的變形。
4.4.6 起動器的隔爆外殼,應進行靜壓試驗,試驗壓力ⅡB類1MPa、ⅡC類1.5MPa,時間10+2 0 S,外殼不漏水或無可能影響隔爆性能的*變形為合格。
4.4.7 起動器的塑料透明件應能承受GB3836.1-2000中23.4.7.3條耐熱試驗和23.4.7.4條耐寒試驗要求。 4.4.8 起動器的密封墊、引入裝置密封圈應采用橡膠制造,密封圈應符合GB3836.1-2000附錄D中D3.3規定的老化試驗要求。
4.4.9 起動器電纜引入裝置應能夾緊電纜,應符合GB3836.1-2000中附錄D2.3的要求。
4.4.10 起動器外殼應承受內部爆炸,應符合GB3836.2-2000中15.1.2.2規定的動壓試驗要求。
4.4.11 起動器外殼應承受GB3836.2-2000中15.2規定的內部點燃的不傳爆試驗要求。
4.4.12 起動器的防護能力應不低于IP54的要求。
4.4.13 起動器在控制電源電壓的85%~110%之間任何電壓下應可靠的閉合。當不低于75%額定控制電源電壓時,處于吸合狀態下的起動器不應釋放。在觸頭磨損的情況下起動器Z低釋放電壓:對于交流(在額定頻率下)應不低于額定控制電源電壓20%;對于直流應不低于額定控制電源電壓10%。當吸引線圈電路被切斷后,可動部分必須迅速恢復到原來位置。
4.4.14 起動器的過載保護動作性能應符合表4規定。
4.4.15 起動器的斷相保護性能應符合表5規定。
4.4.16 起動器必須具有短路保護功能,可在三相主電路中接入斷路器或熔斷器來實現,其分斷能力為額定電流的10±20%倍. BQC53防爆磁力起動器4.3 結構要求
4.3.1 起動器的主腔為隔爆型結構,接線腔為增安型結構。
4.3.2 起動器的電氣間隙不小于6mm,爬電距離不小于10mm。
4.3.3 起動器外殼材質采用含鎂量不大于6%(質量百分比)的鑄造鋁合金制造。
4.3.4 起動器所有緊固件必須具有防止自行松脫措施。
4.3.5 起動器的所有黑色金屬零部件必須具有防銹措施,表面不得有鍍層脫落現象。
4.3.6 起動器應設有接地螺釘,內接地螺釘M6, 外接地螺釘M8,并標注接地符號“〨”。
4.3.7 起動器外殼在明顯處應設有清晰、*性的凸紋標志“Ex”。
4.3.8 起動器ⅡB類隔爆接合面寬度L≥12.5、l≥8、接合面間隙/直徑間隙ic≤0.15;ⅡC類隔爆接合面寬度L≥25、接合面間隙/直徑間隙ic≤0.15,接合面表面平均粗糙度Ra不超過6.3μm。
4.3.9 起動器觀察窗的透明件直接膠粘在蓋開孔內,從隔爆外殼內部到外部通過膠粘接合面Z短通路不小于10㎜。
4.3.10 起動器隔爆接合面涂204-1置換型防銹油。
4.3.11 起動器外殼外表面涂淺灰色粉末漆。
4.3.12 起動器應設置銘牌及警告牌,銘牌和警告牌用黃銅板或其它耐化學腐蝕的材料制造。
BQC53防爆磁力起動器4.4 性能要求
4.4.1 起動器所使用的元件的技術性能,除符合本企業標準規定外,還應符合各自的產品標準有關規定。
4.4.2 起動器應承受50Hz、電壓2500V的工頻耐壓試驗,歷時1min(出廠檢驗歷時1S)無擊穿和閃絡現象。起動器的絕緣電阻不小于20MΩ。
4.4.3 起動器外殼Z高表面溫度不超過130℃。
4.4.4 起動器各部分在正常工作條件下溫升極限值見表2和表3 表 2 接線端子溫升極限
接線端子材料 | 溫升極限 K |
裸銅 | 60 |
裸黃銅 | 65 |
銅(或黃銅)鍍錫 | 65 |
銅(或黃銅)鍍銀或鍍鎳 | 70 |
其它金屬 | 65 |
表3 易近部件的溫升極限
項號 | 過電流/整定電流 | 動作時間 | 試驗條件 | |
任意二極 | 第三極 | |||
1 | 1.0 | 0.9 | >2h | 冷態開始 |
2 | 1.15 | 0 | ≤2h | 熱態開始 |
表6 接通能力
使用類別 | 額定工作電流A | 接通條件 | 試驗間隔時間S | 每次通電時間S | |||
I/Ie | U/Ue | cosφ±0.5 | 試驗次數 | ||||
AC-3 | Ie≤100 | 10 | 1.1 | 0.35 | 1001) | 5-10 | ≤0.5 |
AC-4 | Ie≤100 | 12 | 1.1 | 0.35 | 1001) | 5-10 | ≤0.5 |
表7 分斷能力
使用類別 | 額定工作電流A | 分斷條件 | 試驗間隔時間 S | 每次通電時間 S | |||||
I/Ie | U/Ue | cosφ±0.5 | 振蕩頻率 f±10%KHZ | 過振蕩系數 τ±0.5 | 試驗次數 | ||||
AC-3 | Ie≤100 | 8 | 1.1 | 0.35 | 2000×I0.2×Ue-0.8 | 1.1 | 252) | 5-10 | ≤0.5 |
AC-4 | Ie≤100 | 10 | 1.1 | 0.35 | 2000×I0.2×Ue-0.8 | 1.1 | 252) | 5-10 | ≤0.5 |
注:1)接通試驗時,在70%和110%線圈額定電壓下各試50次. 2)分斷試驗時,其中5次由過載保護裝置使起動器斷開,連續兩次斷開操作的間隔時間,在考慮到過載繼電器的復位特性的情況下,應盡可能短。
4.4.17 起動器的額定接通與分斷能力按額定工作電壓、額定工作電流和不同的使用類別應符合表6、表7的規定。
4.4.18 起動器主觸頭的在產品標準中規定,在符合表8規定的條件下,用不修理更換零件所能承受的有載操作次數來表示。 表8 電壽命試驗條件
使用 類別 | 額定電流 (A) | 接 通 | 分 斷 | ||||
I/Ie | U/Ue | COSФ或L/R ms | Ic/Ie | Ur/Ue | COSФ或L/R ms | ||
AC—3 | Ie≤17 | 6 | 1 | 0.65 | 1 | 0.17 | 0.65 |
Ie>17 | 6 | 1 | 0.35 | 1 | 0.17 | 0.35 | |
AC—4 | Ie≤17 | 6 | 1 | 0.65 | 6 | 1 | 0.65 |
Ie>17 | 6 | 1 | 0.35 | 6 | 1 | 0.35 |
4.4.19 正常工作條件下起動器的機械壽命不低于30萬次。
4.4.20起動器帶可逆功能時必須具有電氣連鎖和機械連鎖.其連鎖機構應符合如下要求:
a) 電氣連鎖應保證兩臺接觸器中一臺閉合后,另一臺接觸器的線圈電路就被斷開,因而不能吸合.
b) 機械連鎖應保證兩臺接觸器的主觸頭沒有同時接觸的可能.
4.4.21起動器帶可逆功能時應能在表7規定的AC-4使用類別條件下進行10次可逆轉換操作程序.
5 試驗方法
5.1 起動器的工頻耐壓試驗按GB14048.1-2000中8.3.3.4的有關規定進行。
5.2 起動器的溫升試驗按GB14048.1-2006中 8.3.3.3條 ,溫度試驗按GB3836.1-2000中23.4.6.1有關規定進行。
5.3 起動器的沖擊試驗按GB3836.1-2000中 23.4.3.1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4 起動器塑料透明件耐熱試驗及耐寒試驗按GB3836.1-2000中23.4.7.3及23.4.7.4規定進行。
5.5 起動器的彈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試驗按GB3836.1-2000附錄D中D3.3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6 起動器的引入裝置的夾緊試驗按GB3836.1-2000附錄D中D3.1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7 起動器隔爆外殼的靜壓試驗按GB3836.2-2000中15.1.2.1條有關規定進行。
5.8 起動器隔爆外殼動壓試驗按GB3836.2-2000中15.1.2.2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9 起動器隔爆外殼內部點燃的不傳爆試驗按GB3836.2-2000中15.2條的規定進行。
5.10 起動器的防護能力試驗按GB4208-2008的規定進行。
5.11起動器的絕緣電阻測試采用兆歐表。
5.12 起動器的短路保護和過載、斷相保護性能試驗按GB14048.4-2003中9.3.4和9.3.3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13 起動器的額定接通與分斷能力試驗按GB14048.1-2006中8.3.3.5的有關規定進行。試驗時接通與分斷條件應符合表6和表7的規定。
a) 接通試驗時,在85%和線圈額定電壓下各試50次;
b) 分斷試驗共進行25次分斷操作。其中5次由過載保護裝置使起動器斷開,連續兩次斷開操作的間隔時間,在考慮到過載繼電器的復位特性的情況下,應盡可能短。25次中的其余操作次數,每次操作的通電時間不大于0.5S, 連續兩次試驗間隔時間為5~10S。
5.14 起動器的機械壽命和電壽命試驗按GB14048.4-2003附錄B的規定進行。
5.15 起動器可逆轉換試驗。試驗包括10次操作程序,每一個操作程序包括下述二個操作循環。*操作循環:閉合A-斷開 A/閉合 B-斷開 B 間隔10-30S 第二操作循環:閉合A-斷開 A/閉合 A-斷開 A 間隔10-30S 注:A、B為起動器的兩臺機械開關電器或單臺開關電器的兩條電路,這些循環交替重復進行。 試驗時,起動器應處于規定的正常使用狀態下進行操作,正常使用狀態下有的電氣連鎖或機械連鎖裝置均應使用。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起動器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試驗。
6.2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包括常規檢驗和出廠抽樣檢驗。
6.2.1 常規檢驗是在產品出廠前對產品逐臺進行檢驗和試驗。
6.2.2 出廠抽樣檢驗是產品出廠前必須進行的抽樣檢查和試驗。抽樣方案應按GB2828.1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AQL值取4.0 6.2.3 出廠檢驗項目
a) 一般檢查(4.3.4,4.3.5,4.3.10);
b) 外觀檢查(4.3.6,4.3.7,4.3.11,4.3.12);
c) 工頻耐壓試驗、絕緣電阻測量(4.4.2);
d) 靜壓試驗(4.4.6);
e) 動作范圍試驗(4.4.13);
f) 隔爆參數檢查(4.3.8,4.3.9)。
g) 電氣間隙、爬電距離檢查(4.3.2)。
6.3 型式試驗 型式試驗的目的是驗證定型的起動器的設計性能是否符合本企業標準要求。型式試驗是新產品試制投產必須進行的試驗。只有當產品設計、制造工藝、使用原材料或零部件結構有更改,可能影響起動器防爆性能時,才需要重新進行有關項目的型式試驗。正常生產的產品每隔五年進行一次。任一型式試驗的試品,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任意抽取2臺進行試驗,2臺試品試驗都合格,才能認為型式試驗合格。否則必須分析原因,采取技術措施甚至改進設計、工藝等再重新進行試驗,直到型式試驗合格為止。 型式試驗項目
a) 所有出廠檢驗項目;
b) 溫升試驗、溫度試驗;
c) 外殼和透明件沖擊試驗;
d) 塑料透明件耐熱試驗及耐寒試驗;
e) 彈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試驗;
f) 電纜引入裝置夾緊試驗;
g) 隔爆外殼動壓試驗;
h) 隔爆外殼內部點燃的不傳爆試驗;
i) 外殼防護能力試驗;
j) 保護特性試驗;
k) 接通與分斷能力試驗;
l) 壽命試驗; m) 可逆轉換試驗。
7 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7.1 標志 每臺出廠的起動器應在顯著位置設有下列內容的產品銘牌:
a) 制造廠名;
b) 產品型號、名稱;
c) 額定工作電壓、額定工作電流;
d) 脫扣電流;
e) 控制電動機功率;
f) 防爆標志;
g) 防爆合格證號;
h) 出廠日期。
7.2 包裝
7.2.1 起動器的包裝應符合GB/T13384的規定。
7.2.2 包裝箱內隨同產品攜帶的技術文件有:
a) 檢驗合格證;
b) 使用說明書;
c) 裝箱單。
7.2.3 包裝箱外壁應有清晰的文字和標志,內容如下:
a) 制造廠名稱、地址、;
b) 產品型號及名稱;
c) 產品數量;
d) 包裝箱外形尺寸“長×寬×高”及毛重;
e) 收貨單位名稱和地址;
f) “小心輕放”、“怕濕”、“向上”等字樣或標記
7.3 運輸及貯存
7.3.1 起動器在運輸過程中,應有防雨雪侵襲的措施,避免強烈振動。
7.3.2 起動器應貯存在空氣流通,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90%,溫度不高于+40℃,不低于-25℃的倉庫中,且存放期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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