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環境
防爆電氣設備的適用環境是在-20-+60℃,氣壓為0.8×105-1.1×105Pa的工廠爆炸性氣體環境和煤礦井下環境。化工、石油等企業的生產環境中,從原料到半成品、成品、以及成品的儲運等,除存在有爆炸性氣體、蒸氣外,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腐蝕性氣體如酸、堿、鹽、氨氣、及其他腐蝕性氣體。這些氣體及物質的存在,對電氣設備的金屬零部件和電氣絕緣材料的性能有很大影響,從而直接影響到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因此防爆控制柜,對Ⅱ類設備,一般應有耐輕微腐蝕能力。因防爆型式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但對它幻也有共同的要求,即通用要求(見GB3836.1《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防爆控制柜只有在符合通用要求和各防爆型式的要求(見GB3836.2-GB3836.10)的條件下,才能保證其防爆性能。由于篇幅所限,我們僅就防爆控制柜設備的通用要求作一介紹。對于電壓不超過1.2V、電流不超過0.1A,且其能量不超過20μ,或功率不超過25mW的電氣設備,經檢驗單位認可后,可直接用于爆炸性氣體環境。
2.溫度要求
⑴電氣設備Z高表面溫度
電氣設備Z高表面溫度是指電氣設備在允許范圍內的Z不利條件下運行時,暴露于爆炸性混合物的任何表面的任何部分,不可能引起電氣設備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Z高溫度。如對隔爆型電氣設備是指外殼表面。對其余各防爆類型電氣設備是指可能與爆炸性混合物相接觸的表面。
①Ⅰ類電氣設備,在煤礦井下,電氣設備運行環境惡劣,而且電氣設
備表面易堆積粉塵。因此,規定Z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如果能
采取一系列措施,而且還能防止粉塵的堆積,則不得超過450℃。
②Ⅱ類電氣設備,主要在工廠中應用。由于爆炸危險場所具有各種不
同性質的爆炸性混合物,這些爆炸混合物都有不同的引燃溫度。因此,就
有各種不同的組別,所以它們的Z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表2-4的規定。
表2-4 Ⅱ類電氣設備Z高表面溫度(℃)
組別
Z高表面溫度
T1
T2
T3
T4
T5
T6
450
300
200
135
100
85
⑵電氣設備運行環境溫度
電氣設備運行環境溫度是指電氣設備在正常運行情況下的環境溫度。
一般為-20-+40℃,如果環境溫度范圍不同時,須要在銘牌上加以標
明,并以Z高環境溫度為基準計算電氣設備的Z高表面溫度。
⑶電氣設備局部Z高表面溫度
電氣設備局部Z高表面溫度是指對于總表面積不大于10mm2的部件(如本質安全型電路使用的晶體管或電阻)。其Z高表面溫度相對于實測引燃溫度具有下列安全裕度時,該部件的Z高表面溫度允許超過電氣設備上標志的組別溫度:
①T1、T2、T3組設備為50℃;
②T4、T5、T6組設備為25℃。
⑷耐潮和耐輕微腐蝕
絕大多數礦井井下環境溫度在20-30℃之間,Z高溫度可達32.8℃;相對濕度在92-98℃之間,Z高相對濕度可達凝露點。按濕熱帶定義:在一天內有12h以上氣溫等于或高于20℃,相對濕度等于或高于80%的天數,全年累計在兩個月以上的地區稱為濕熱帶。可見Ⅰ類礦用電氣設備使用的場所一般是濕熱環境。為了保證防爆電氣設備在井下環境中長期使用,它們必須具有耐濕熱性能。